档案馆工作通则......

档案馆工作通则

档案馆工作通则

1983年4月26日国档发〔1983) 14号发布)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、国务院有关档案工作的决定和指示,为加强我国档 案馆事业的建设,特制定本通则。

第二条 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,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, 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。其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 务管理机关的指导、监督与检查。

第三条 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,集中 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,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,积极提供利用,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。

档案馆进行下列工作:

1 .接收与征集档案;

2.科学地管理档案;

3.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;

4 .编辑出版档案史料;

5.参与编修史、志的工作。

第四条 档案馆必须建立严密的规章制度,维护党和国家的机密,提高工作 效率和质量。

第五条 档案馆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,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,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热爱档案事业,刻苦学习档案业务 和科学文化知识,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,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 成。

第二章档案的接收与征集

第六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:

1 .本级各机关、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,省辖市(州、盟) 和县级档案馆同吋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;

属于本馆应接收的撤销机关、团体的档案;

属于本馆应接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。

第七条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期限:

省级以上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二十年左右的档案;

辖市(州、盟)和县级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十年左右的档案卜

第八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要求和手续: 必丫 <9

1 .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,并按规定整理好; 屍丫丄甘

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、全宗介绍和有关检索工具应随同档案一起接 收;

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,并在交接文据占签名盖章。 第九条档案馆要注意接收和收集与本馆馆藏档案有恣的各种资料。 第十条 档案馆要加强对历史档案、资料的征集。省级以上档案馆应设立专
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征集工作。

第三章档案的管理

第十一条 档案馆的档案,要以全宗为单位,进行科学的分类、排列、编号。 每个全宗都要建立全宗卷,记载立档单位和全宗历史演变情况。

第十二条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适用,并应具有抗震、防盗、防火、防水、防 潮、防尘、防虫、防鼠、防高温、防强光等设施。

第十三条 档案馆应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,延长档案的寿命。对已破损 和字迹褪色的重要档案,要及时修复或复制。

第十四条 档案馆对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,必须经过鉴定,并征求有关部门 意见,报请主管领导机关批准,方能销毁。未经鉴定和批准,不得销毁任何档案。

第十五条档案馆应进行下列统计工作:  

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、全宗和案卷数量、利用等情况,及吋准确地进行统 计;

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,向同级和上一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报送本馆基本情 况统计表和全宗卡片,并于每年一月份补报上一年度的全宗变化情况。

第十六条 档案馆应对馆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,遇有特殊 情况应立即检查,及时处理。

第十七条 档案馆应积极创造条件,研究并应用新的科学技术,逐步实现档 案管理的现代化。

 

第四章档案的利用

第十八条档案馆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利用工作,并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放历史档案。

第十九条档案馆应设立阅览室,积极改善阅览条件,为利用者提供方便。

第二十条档案馆应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开放档案目录,印发档案馆指南等,为各方面广泛利用档案和资料提供方便条件。

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,应遵循下列规定:

利用者查阅、摘录或复制档案,必须持本单位的正式介绍信,注明利用者 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。大量利用档案进行专题研究,必须事先将上级 批准的研究计划抄送有关档案馆;

阅、摘录、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,须经馆长同意,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 领导机关审查批准;

用者需要采用复印、照相方法复制档案,均由档案馆负责办 定收费;

利用者所复制的档案(证明性材料除外),一律由馆方寄往利用者所在机关 档案室保存,除经档案馆请示上级领导机关特许者外,均不得以任何形辭文公 布、陈列、展出或再行复制,绝密档案复制件应于使用后參顚

港澳同胞、海外华侨和外国学者(包括外国留学 的有关规定办理;

档案馆为利用者提供档案,应尽量以复制件代替原応十当案原件一般均不 得借出馆外,如有特殊需要,须经主管领导人批准方可定期外借。

第二十二条档案馆应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研究和编纂工作,根据需要编辑 档案文件汇集和其他参考资料,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公布档案文件。

省级以上和有条件的档案馆,要设立编研机构,有计划地编辑出版各种档案 史料汇编。

第二十三条档案馆应举办各种形式的档案展览,参加或开展有关的学术研 究活动。

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应及时、准确地掌握档案和资料的利用效果,不断改进 利用工作。

第五章附则

第二十五条各类档案馆可根据本通则精神,制定本馆的实施办法。 第二十六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